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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商须知
1参展商职责
1.1参展商要严格遵守《天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天津·滨海国际会展中心主管部门及组委会的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展位和人身安全。
1.2认真阅读《参展商手册》并遵守之规定,认真填写各项申报表格,并于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回执。自觉遵守组委会的统一安排和展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广告宣传
2.1在整个展览会期间的展品及资料等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的宣传字样。
2.2参展商可在展览会会刊内刊登广告,详情请参阅参展商手册中《CIM展印刷品广告预定表》。.
2.3如未得到组委会预先许可,参展商不得在其展位范围以外及展馆其它地方进行任何广告、示范或兜揽生意的活动,亦不得摆放展品或广告告示。组委会有权移走任何未经许可放置的物品而不需预先通知有关参展商。
3展位运作
3.1参展商应遵守展览会的开放时间,
在此时间不可无人看守展位。
3.2展览会正式开幕后,
至最后一天正式闭馆前,未经组委会特别批准,不得把展品搬离展位或展馆。
3.3参展商不得在展馆内零售展品。
3.4无论任何情况,参展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出让、转让或转租其全部或者部分展位面积。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组委会有权收回展位并进行相关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展位所有者承担。
4证件
组委会将发放工作证件作展馆入场用,
布展期、展览会期间及撤展期均须配戴。工作证件不可转让他人,
弃掉前必须先行撕毁。如有遗失,
请立刻通知组委会。
4.1参展商证
4.1.1参展商请在2010年8月15日前交回参展商手册中《CIM展参展商证申请表》,
以申请现场参展商工作人员参展商证。如参展商未能递交《CIM展参展商证申请表》,将按组委会规定标准数量发放。参展商额外申请参展商证,将收取每张人民币30元作管理费。
4.1.2参展商如未满十八岁在布展、展览开放及撤展期间均不得进入展览会场。
4.1.3规定发放参展商证标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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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展位个数 |
1 |
2 |
3 |
4 |
6 |
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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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面积(㎡) |
9 |
18 |
27 |
36 |
54 |
72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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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证数量 |
3 |
5 |
7 |
9 |
13 |
17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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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展位个数 |
12 |
15 |
16 |
18 |
20 |
25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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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面积(㎡) |
108 |
135 |
144 |
162 |
180 |
225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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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证数量 |
25 |
31 |
33 |
37 |
41 |
50 |
50 |
每9平方米展位面积将配备3张参展商证,9平米以上面积每9平米增加二张,每个参展商最多不超过50张参展商证。
4.2搭建商施工证
特装修的参展商请通知其搭建商,
在进场施工前到天津·滨海国际会展中心主场搭建现场服务台申请搭建商施工证。搭建商证只在布展及撤展期间适用。
4.3观众参观证
所有参观人士必须登记及佩戴参观证,参观证只在展览期间适用。观众如未满十八岁均不准进场。
5保险、责任及危险
5.1在布展、开展及撤展期间,
由于参展商及相关人员导致的展品损坏、人员伤亡、建筑物破坏等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负责赔偿,组委会及展馆恕不负责。
5.2组委会极力建议参展商为其展品或其它贵重财物购买保险,
以防失窃、遗失、损毁及火灾。参展商也应为其工作人员及观众购买第三者保险。
5.3由于参展商或搭建商未执行展馆、公安、消防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导致展位不能搭建、完工、改建、拆卸、甚至完全取消或部份取消展览会,组委会概不负责,由该参展商承担责任。
6展品运输
6.1根据展馆规定,
展馆内运输展品的工作由展览会主场运输商统筹安排。
6.2根据展馆规定,展馆内除展览会主场运输商外,
不得使用货车、汽车、叉车或其它搬运工具(手推车、升降台、起重机等)。
6.3展品尺寸、
重量或负荷量超出规限的参展商,
如没有预先与展览会主场运输商联系,
将会耽误进馆时间。
6.4如参展商需在现场存放物品、包装箱及剩余物资,必须预先与展览会主场运输商联系。
6.5参展商须依照由组委会发布的《布展及撤展时间表》进行操作。
6.6如参展商没有特别提示,
组委会及展览会主场运输商将于撤展期后把所有遗留馆内的物品或展品作为垃圾处理。
6.7其他有关货运详细规定及说明请参见参展商手册运输部分。
7手提货物
7.1在布展及撤展期内,
参展商在提前通知展览会主场运输商后,手提货物才能进、出展馆。
7.2在布展期内,
参展商应确保本展位有工作人员接收展品,
并请考虑到过早把贵重展品留在展位的危险性。
7.3所有带进展馆的展品必须前往展览会主场运输的现场服务台登记。否则,将未登记的手提展品携带出馆时可能出现延误。
7.4撤展时,必须找组委会工作人员开具出门条,方可携手提货物离开展馆。
8知识产权
8.1参展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8.2组委会可将被权威机构确认为侵权产品的展品留存于组委会办公室直至本届展览会结束,对拒不执行的或者涉嫌侵权产品不适宜留存于组委会办公室的,组委会有权采取终止向该展位供应水、电、气等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该参展商承担。
9保安
9.1组委会采取整体性保安措施,
但展览会期间及布展或撤展期内,参展商的展品或财物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等,责任自负。
9.2组委会建议参展商在展位内可以上锁的柜或房间存放纪念品及重要物品,
并在每天离开展位时上锁,或随身带离展馆。
9.3参展商于撤展前应从展柜中取出所有物品,
因为展览会正式结束时,
搭建商将立刻收回所有展具。
9.4保安员有权检查所有带进或带离展馆的货品。
10现场表演/播放电影/视听资料及录音制作
10.1所有在展览会现场公开表演、播放的电影、录像带或幻灯片必须预先获有关当局批准。
10.2所有现场表演活动影音播放均不可对观众或其它参展商造成滋扰。参展商须对其现场表演/影音播放所产生的音量作出控制。根据中国国家规定,音量不得超过75分贝,每个音箱的输出功率必须在1000瓦以下。组委会对音量控制有最终决定权,且有权终止任何与本展览会内容无关的影音播放。
11展品现场演示操作
凡在展位内演示或操作机械设备的参展商必须注意:
11.1确保展品在严格控制下操作,
并作好一切安全措施,与观众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
11.2现场机器演示时,须使用安全防火装置并在电源切断时方可拆除。
11.3确保机器所有可移动部份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损伤。
11.4不可对观众或其它参展商造成滋扰。
11.5严禁使用任何易燃或有毒工业气体作演示。
11.6负责清除由展品演示所产生的废物。
11.7组委会有权停止违反上述条款及相关规定展品的现场演示。
12危险物品
12.1展馆内严禁明火作业,使用没有灯罩的灯具,易燃及爆炸性气体。
12.2考虑到消防及安全,
参展商于展位内只可存放足够当天消耗的柴油及润滑剂。
12.3展位内严禁存放润滑剂空罐(展品除外)。
12.4所有运进展馆的易燃及爆炸性物品必须事前向消防部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展馆。
13空气压缩机
13.1根据展馆的防火及安全条例,
参展商严禁自行携带空气压缩机。
13.2如因特殊技术上原因需要自备空气压缩机,参展商须于2010年8月21日以前向组委会作书面申请,同时递交该空气压缩机的详细技术资料,以便消防及安全部门审批。一经批核,参展商须向展馆缴纳管理费及电费并将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展馆外。
14派发宣传品
参展商只可在本公司的展位派发宣传品、纪念品等,不得在展馆内公共区域及展馆周边地区派发宣传品,不得在展馆的任何区域代发与本公司无关的宣传品,否则保安人员将有权没收其派发的物品。
15摄影及录像
新闻媒体进入时,只有组委会邀请的记者可携摄影器材进展馆,参展商只能在展览期间对本公司的展位进行摄录。擅自对其他展位进行摄录的参展商,将由可能被投诉到保卫部门,并要求销毁摄录记录。
16申请光地及标准展位装饰
参见参展商手册展位设计及搭建部分
17最终未能参展
已经签订参展合同,非组委会责任,最终未参展的单位,视为单方毁约,需支付组委会合同中所签订的全部费用。
18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组委会可能更改展览开幕时间或撤销展览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组委会撤销展览会,展位费将在扣除相应各项已发生费用后,退还给参展商。组委会不再承担其它责任。
19吸烟
展馆内严禁吸烟。
20餐饮
根据展馆规定,不允许将外买餐饮带入展馆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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